答案
我们的教长奥斯曼在《交易法》中(2: 95)说:"通过银行信用进行的国际交易通常只能基于约定来解释;因为银行信用通常是在开立信用时,双方之间有一份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协议,而这份协议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被视为即时销售;因为它通常是在卖方并不拥有所售商品所需数量的情况下签署的。众所周知,出售一个人所不拥有的东西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即使所售商品属于卖方,但所售数量并不确定。此外,协议中还要求推迟交付所售商品,这导致了对价的推迟,以及以物易物的交易,这一切在法律上都是禁止的,因此,唯一可以使这一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过程合法化的方法是将这一协议视为在达成一致条件后签署的销售合同的约定。" 但愿真主更为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