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我说,愿真主保佑:开斋施舍的法定义务是基于其作为财产的本质,而不是基于其作为特定物品的本质;因此,可以用所有规定的种类进行施舍:如小麦、枣、和大麦,或者用钱币、金币、铜钱、商品或其他任何想要的东西;因为实际上,义务是为了使穷人富足;正如先知所说:在这样的日子里,让他们不再乞讨,见于《伊本·萨德的阶层》1: 248,《知识的科学》P131,《达尔·卡图尼的圣训》2: 152,富足是通过价值来实现的,甚至更充分和更有利;因为它更接近于满足需求,由此可见,文本的义务是以富足为目的,而在允许使用价值时,实际上考虑的是文本的判决。但不允许将规定的某一部分以价值的方式进行施舍,无论施舍的对象是同类还是异类,前提是它是被规定的,真主更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