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我说,愿真主保佑:国家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有银行信用的支持,以确保一方能向另一方支付价格或交付商品。这种银行对支付价格的承诺被称为“保函”。如果收到了装运单据,银行会检查这些单据是否符合条件和规格,如果符合,则会支付信用额度,买方被称为“信用申请人”。
这种银行信用的开立,买方可以全额存入价格,称为“完全覆盖”;买方也可以只存入部分价格,称为“部分覆盖”;或者根本不存入价格,称为“未覆盖”。
银行并不是免费提供这种信用,而是收取一定的费用。在第一种情况下,银行并没有向买方贷款,所收取的费用是对这项工作的报酬,这没有问题,因为这是市场上为从事此项工作的人所定的费用。我们的教长奥斯曼在《买卖法》中说(2: 1082- 1089):“现代贸易确实需要的,不可能通过免费的担保来解决,因此这个问题需要仔细的考虑和对双方的关注……显然,信用的开立并不仅仅是担保合同,还伴随着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收取费用是可以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银行可以与买方成为合伙人,向卖方提供剩余的价格,然后以双方同意的价格将其份额出售给买方,从而实现其想要的利润。
在第三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购买商品,然后以双方同意的价格将其出售给买方,基于有效的约定,或者银行与买方之间可以签订投资合同,银行是资金提供者,买方是经营者,从而实现银行通过其资金和信用开立所追求的利润。
我们的教长奥斯曼在《买卖法》中说(2: 1090):“至于对未覆盖的信用函收取利息,这是被禁止的,因为这明显是利息,合法的替代方案是:银行与客户签订投资或合伙合同以进口商品,进口商通常在收到买方对这些商品的订单时才会进口商品。如果目的是开立部分覆盖的信用,银行可以与客户组成合伙,部分覆盖是客户在资本中的份额,其余是银行的份额,双方应就商品到达并在市场上出售后的利润分配比例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开立的佣金是公司总成本的一部分。
如果目的是完全没有覆盖地开立信用,则可以进行投资,银行是资金提供者,客户是经营者,因为他与出口商签订协议,从港口接收商品,并在市场上出售,所获得的利润将根据双方在投资中商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至于今天的伊斯兰银行,它们在没有覆盖的基础上开立信用,方式是:当客户“购买申请者”向其申请开立信用时,银行希望自己从卖方购买商品,然后以延期的利润出售给购买申请者。为了这个目的,银行将购买申请者视为其进口商品的代理,当装运单据到达时,银行将以延期的利润将商品出售给购买申请者,这适用于购买申请者的利润规则……”,真主最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