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丈夫的妻子无必要离开家

问题
我被问到一位丈夫去世的女性,她是否可以在没有必要和紧急情况下离开家?
答案
我说,愿真主保佑:有些不遵循我们先贤在知识和教育方面道路的人,凭借自己内心的想法进行裁决,而不遵循我们前辈法学家的言论,未能遵循在裁决中应依赖的法学派别,他们说:丈夫去世的女性可以在没有理由、借口和需求的情况下离开家,而她在守寡期间留在家中则是对她的监禁,夜间她只需在家过夜,而白天可以随意外出。 这番话与《古兰经》关于不让守寡者离开家以及她离开家这一点是相悖的。真主说:{不要将她们从她们的家中驱逐,除非她们犯下明显的淫荡行为。这是真主的界限,谁超越真主的界限,便是对自己不公。你不知道,也许真主会在此之后发生某种事情。}[《离婚经》:第1节],而我们的法学家在我们认可的法学派别中对此有明确的阐述,甚至伊玛目法学家伊本·哈吉尔·海塔米在其著作《罪恶的禁忌》中将守寡女性离开家,尤其是丈夫去世的女性视为大罪。他在《罪恶的禁忌》中第2卷第101页中说:“第二百九十七大罪: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守寡者离开她必须遵守的住所,直到守寡期结束;这与她未经丈夫允许离开家并无太大区别,甚至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更为适用,因为她在住所的停留是对真主的权利的确认,包括保护血统等。” 伊玛目西拉吉·丁·奥马尔·伊本·纳吉姆在其著作《精华的解释》中第2卷第486页说:“丈夫去世的女性被允许外出是出于生计的必要。如果她能够维持生计,则没有必要与离婚者相比,因为离婚者的生活费由丈夫承担。”而最后的学者伊本·阿巴丁在他的著作《创造者的恩赐》中第4卷第166页对此进行了评论,称《精选》中的表述对此是有力的证明,其内容是:丈夫去世的女性白天和部分夜晚可以外出;因为她没有生活费,所以需要白天外出以谋生,而夜晚可能会降临,而离婚者则不同,因为生活费来自于丈夫的财产。并且在《引导》中也有类似的说法。 此外,法官沙希德在《卡菲斯》中也指出:丈夫去世的女性白天可以外出以满足需求,守寡期间不应在外过夜,因此他所说的“出于需求”清楚地区分了两者,因为这里的需求是指生活费;而其他需求则没有区别,例如如果她被迫离开家或房屋倒塌。”可参见《反驳》3:536。 而学者卡马尔·伊本·哈马姆在《伟大的开端》中第4卷第343页总结道:“总之,允许她外出的原因是由于生计的需要,必须根据需要的程度来判断。因此,一旦她的需求结束,之后她就不应再在外度过时间。” 因此,我们的哈乃斐法学家的文本明确指出,丈夫去世的女性白天不得外出,除非出于生计和其他因丈夫去世而导致的需求。 其他法学派的法学家也有类似的看法,在《法学百科全书》第29卷第351页中提到:“法学家们认为,丈夫去世的女性晚上不得外出,白天可以外出以满足她的需求。” 在第19卷第13页中也提到:“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守寡者必须留在住所,除非出于需求或借口,否则外出将被视为罪过,丈夫有权阻止她,继承人在她去世时也有权阻止她外出。” 因此,守寡者因丈夫去世而外出仅限于需求这一点在法学家之间达成了一致,尽管他们在某些需求问题上存在分歧,例如在朝觐或禁食期间的情况。在《法学百科全书》第29卷第353页中提到:“大多数法学家,包括哈乃斐、沙斐仪和汉巴里法学家认为,守寡者因丈夫去世而不得外出朝觐;因为朝觐不会错过,而守寡期则会错过。马立基法学家则认为,如果丈夫去世的女性因朝觐或小朝觐而进入禁忌状态,则应继续保持现状,而不应返回住所以完成守寡期……至于禁食的女性,则必须返回住所以完成守寡期,因为这是必要的,这也是哈乃斐、沙斐仪和汉巴里法学家的观点,与马立基法学家相反,后者认为禁食者如果在去世或离婚后进入守寡期,则应继续禁食。如果守寡期出现禁食,则不应为此外出,而应留在家中直到完成守寡期,因此不应因突发情况而外出,而应继续保持原状。” 由此可见,关于这一问题的《古兰经》文本使法学家们在没有理由和需求的情况下不允许女性离开家达成了一致,只有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朝觐和禁食等被视为理由的情况下,才存在一些小的争议,而这并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真主是我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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