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我说,愿真主保佑:我说,愿真主保佑:我们之前已经阐明了关于暴露面部和手掌的法律:女性的全身都是私密部位,除了面部和手掌,但根据我们四大教法学派的法学家,必须遮盖它们,以免引起骚动,甚至伊玛目哈尔敏(Imam al-Haramayn)也传达了对此的共识,除非在必要情况下,如审判、证词、求婚和治疗时,才可以暴露。
在治疗时可以暴露病痛部位,以维护他人的权利,满足他们的需求,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 由女性医师进行治疗,而不是男性医师;因为男性不得看病痛部位,除非他有权利看,比如是妻子或近亲。如果没有女性医师可以治疗她,而男性医师能够教护士或女性如何检查和治疗她而不看她,他就必须依法教她,正如最后的权威伊本·阿巴丁在《反驳错误》中所述(第6卷,第371页)等;因为同类之间的观察是较轻的,难道你没有看到女性在男性去世后为她洗澡吗?如《广泛法典》第10卷第156页所述。
2. 医生的视线应仅限于病痛部位,尽可能地低头,遮盖女性身体的其他部位。这是以没有女性治疗她为前提的,标志性学者扎伊莱(al-Zailai)在《真理阐明》中(第6卷,第17页)说:"医生应尽可能教女性;因为同类之间的观察是较轻的,如果不可能,则应遮盖她的所有部位,除了病痛部位,然后再观察,并尽可能低头,避免看其他部位;因为在必要情况下的规定应限于必要的程度。" 在《引导》中(第6卷,第129页)和《法官之珠》中(第1卷,第315页)也有类似的说法。
在《明亮的宝石》中(第2卷,第284页)说:"如果病痛在她身体的其他部位而非私处,则在治疗时可以观察;因为这是必要的。如果在私处,则应由女性医师治疗。如果没有女性医师可以治疗,并且担心她会面临死亡或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则应遮盖她的所有部位,除了病痛部位,然后由男性医师治疗,并尽可能低头,除了伤口部位。"
此外,关于我们哈乃斐派的详细说明,沙菲派和汉巴里派也说:如果医生是与病人无关的外人,则必须有保证不发生禁忌的陪同。在《哈提布注释》中(第3卷,第379页)说:"应在近亲、丈夫或可信的女性陪同下进行。" 在《需要的补充》中(第4卷,第215页)、《光辉的珍珠》中(第4卷,第365页)、《科威特法学百科全书》中(第28卷,第201页,第12卷,第136-137页)等也有类似的说法。
由此可见,在有女性医师的情况下,女性在医生面前就医是不被允许的,尤其是在产前检查或分娩时,理由是医生比女性医师更专业;因为在必要情况下,女性可以由医生治疗,而这并不属于必要情况。标志性学者伊本·纳吉姆在《优雅之海》中(第8卷,第218页)说:"医生只有在没有女性医师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如果有女性医师,则不允许他观看。"
因此,面对死亡、灾难和无法忍受的痛苦的必要情况,医生的治疗是被允许的,前提是没有女性医师;因为必要情况应限于必要的程度,若有女性医师则不再需要。科学之王卡萨尼在《工艺的起源》中(第5卷,第124页)说:"如果没有女性能学习治疗,也没有女性能学习,并且担心她会面临死亡、灾难或无法忍受的痛苦,则男性医师可以治疗她,但只能暴露伤口部位,并尽可能低头;因为法律上的禁忌在必要情况下是可以被忽视的:如在饥饿状态下吃死物、饮酒和被迫的情况,但在必要情况下的规定不应超出必要的范围;因为其存在的原因是必要,法律的裁决不应超出原因的范围。真主最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