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我说,愿真主保佑:在国家因人民的需要而在支付给所有者价款后征用的情况下,强迫合同的规则是例外的。穆拉·哈斯鲁在《珍珠与珍宝》中(2: 136)和塔梅尔塔希在《启示》中(4: 379)说:"如果由于人们的拥挤而需要,允许以价值强迫征用靠近清真寺的土地。"阿里·海德尔在《法官的珍珠》中(3: 233)对《杂志》第1216条的解释中说:"(在需要时,可以根据苏丹的命令以其价值征用任何人的财产,并与道路相连),但在支付价款之前,不得从其手中征用其财产,因此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如道路、清真寺和水流)以其真实价值征用任何人的财产,即使其所有者不同意出售。\n因此,在需要时——即如果道路狭窄且需要扩宽——可以根据苏丹的命令以其价值征用任何人的财产,即使其所有者不同意,并与道路相连。因此,如果清真寺狭窄且不足以容纳礼拜者,而某人拥有与该清真寺相连的财产,并且需要将该房屋的一部分附加到清真寺上,而房屋所有者拒绝出售该部分财产,则不考虑其同意,必须强制征用必要的部分以供清真寺使用,并扩建清真寺。\n同样,水流的通道也可以以其价值征用,即使其所有者不同意,但在支付价款之前不得从其手中征用财产,这种情况是指在没有其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征用财产,或者在其所有者同意以即时价款出售的情况下征用财产。"真主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