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我说,愿真主保佑:创新和创作的权利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权利,因此任何人不得在没有创新者或作者的许可下对这一权利进行干预,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权利。\n但是,侵犯这一权利的情况仅在某人广泛生产类似的产品、书籍或程序以进行商业交易或盈利时才会被视为侵犯;如果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赠送给朋友而没有报酬,则不构成对创新权的侵犯。\n因此,书籍出版商和计算机程序生产者阻止人们复制书籍或计算机光盘或其部分以供个人使用,而不是为了商业目的,根本没有理由,这适用于书籍或光盘的所有者可以自由处理其个人使用的权利,生产者无权阻止他们,而禁止的只是未经许可以盈利和商业目的生产类似的产品,这正是我们尊敬的奥斯曼法学家在《买卖法》1:275中所阐述的,真主更知道。